:::

校園公告

公告主旨 身心調適假自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。
發佈日期 2025 年 12 月 12 日
發佈單位 人事室
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
公告等級 轉知
點閱次數 10
公告內容

身心調適假自114年10月10日起施行,重要規定摘述如下:
(一)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,得以「時」計,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。
(二)申請身心調適假無需檢附證明文件。
(三)所屬教職員工依規定申請身心調適假時,服務機關學校不得拒絕,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。
(四)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期間,所遺課務應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。

相關附件